长春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公开征集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函〔2026〕1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规〔2025〕5号),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长春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目的
根据国家、吉林省、长春市关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相关规定,以公开征集方式遴选1家符合《长春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资质要求的法人组织,作为长春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一级运营主体),负责提供长春市授权运营平台开发建设、运行维护服务、授权范围内公共数据治理开发和面向其他市场主体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二、征集单位
长春市信息中心
三、授权运营模式、范围及期限
本次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采用整体授权模式,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均纳入授权运营范围。授权运营期限为5年,自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签订之日起算,期满后运营机构授权运营资格自动终止,如需续期须重新参与遴选。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资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法人组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稳定的经营状况;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资金能力。具备业务启动与持续运营的资金实力,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金管理能力,能保障授权运营项目的顺利推进与规模化拓展。
(三)管理能力。具备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如科学的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严谨的预算管理、成本控制与财务审计制度等,同时可采用先进项目管理技术与方法,全流程跟踪把控公共数据资源运营项目,保障项目高效运转。
(四)技术能力。具备搭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的运营平台和监管平台,搭建数据治理和开发的高质量数据集开发平台,搭建促进数据流通的可信数据空间,搭建对接供需交易的合规平台和交易平台能力,为数据运营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
(五)服务能力。能够及时响应客户需求并提供优质的数据服务,建立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完善的服务体系,确保运营效果。
(六)安全能力。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制度,将安全管理嵌入运营全流程;综合运用网络安全防护、数据脱敏、安全审计等技术手段,构建覆盖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的全生命周期防护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强化安全事件响应与处置能力;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且无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违法记录。
(七)其他要求。满足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的其他必要要求。
五、申报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18:00,逾期不再受理。
六、征集流程
(一)发布公告。通过长春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官网、长春市信息中心官网发布征集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二)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申报截止时期前,将加盖公章(骑缝+封面)的纸质材料8份和存储电子版材料(盖章扫描PDF版)U盘1个,报送至市长春市信息中心(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号市委市政府办公楼四区二楼,联系人:邹进、李亚平,联系电话:0431-88777833、88777823),以送达签收日期核定报送时间。
(三)资格审查。长春市信息中心对申报材料资质条件部分进行初审,书面通知初审结果。符合条件的,进入综合评审环节;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终止后续评审。
(四)综合评审。长春市信息中心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选1家拟入选运营机构名单。
(五)结果公示。拟入选运营机构名单在长春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官网、长春市信息中心官网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六)签订协议。公示期无异议后,市信息中心与选定的运营机构正式签订《长春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
七、其他说明
(一)本次征集活动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已入选的,撤销入选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8份纸质申报材料需逐份密封到8个材料袋,材料袋密封处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数量应不少于3家,如资格审查合格单位数量少于3家,长春市信息中心于本次资料申报截止时间起30日内另行发布征集公告,重新开展征集。
(五)本次征集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吉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次公开征集由长春市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长春市信息中心
2026年7月6日
初审:邹进 复审:张蕾 终审:柳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