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下放行政权力(第一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第一批358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至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实施。
为赋予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更多自主发展、改革、创新的市级行政权力,支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吉发〔2020〕2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长发〔2020〕19号)精神,长春研究确定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向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其它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根据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期分批下放。
根据《决定》要求,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向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放权的要求,加强指导监督和业务衔接。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要以此为契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关于支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长发〔2020〕19号)精神,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切实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权责一致。